(二)大学生在校期间应连续参保缴费,以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并享受统筹地区政策规定的待遇。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年龄段的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三)教办〔2008〕6号文件印发之前,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已下发了《关于做好高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教内电〔2008〕57号),要求各高等学校在2008年秋季学生开学报到时,暂停组织指导学生与商业保险公司签定新的医疗保险合同。同时明确,对于学生报到后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其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后,应予以报销,从而保证所有参保大学生切实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高校密切配合,做好服务和衔接工作,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及时为参保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等手续。
(四)在校大学生都应按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大学生,在合同期内发生医疗费用,由承办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对这部分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赔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大学生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可适当予以补助。参加商业保险合同期满后,应一律参加教办〔2008〕6号文件规定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对已参加商业保险且保险合同未到期的大学生,在自愿的前提下,可由个人书面申请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承办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对保险公司赔付后低于教办〔2008〕6号文件及统筹地区政策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予核报,同时享受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和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政策规定的待遇。
三、关于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
教办〔2008〕6号文件规定,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办法。各地大学生参保工作启动实施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高校。各高校根据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的具体办法,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高校应加强管理,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切实管好用好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参保大学生有效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各高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应接受劳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与高校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规定,对高校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情况进行监控。对当年度发生超支并由上年度门诊统筹结余资金解决后仍然超支、需由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予以分担的,由高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