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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工伤康复关爱行动》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工伤康复关爱行动》的通知
(劳社秘〔2008〕251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工伤康复关爱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上报工伤康复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认真筛选康复对象,报省厅工伤处,由省厅统一安排分配被康复人员及拟安排的康复医疗机构。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各项任务。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工伤康复关爱行动方案

  按照省厅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安排,拟于今年底至明年3月份,在全省开展一次工伤康复关爱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的

  为促进工伤职工最大限度地恢复生理功能,重返社会、重返工作岗位,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我省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

  二、工伤康复对象

  暂定为因工负伤且伤残等级达到1-6级的工伤职工,伤残类别为颅脑外伤、脊髓损伤、严重烧伤和肢体残缺,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具备康复价值的人员。

  三、工伤康复的组织和康复形式

  成立由分管厅长任组长、省厅工伤处、省医保中心和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参与的工伤康复行动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组。采取由各市推荐、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康复和工伤康复效果专家评定的方式进行。

  四、实施步骤

  (一)基本情况摸底和推荐

  1、各市要对统筹管理中符合上述康复条件的人数、伤残程度、病种特点、康复价值以及家庭经济、生活状况等进行调查摸底。此项工作于2008年12月底之前完成。

  2、各市初步筛选5至10名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将其伤残情况及康复价值评定初步意见上报省厅。此项工作于2009年1月10前完成。

  (二)工伤康复安排和康复前评价

  1、由工伤康复领导小组召开工伤康复试点医疗机构会议,根据被康复人员的情况和各试点工伤康复医疗机构的专家技术优势,初步确定被康复人员安排建议,将被康复人员拟安排的康复医疗机构告知被康复人员,由被康复人员最终确定接受康复的医疗机构。被康复人员确定接受康复医疗机构后,工伤康复试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随即安排工伤人员康复。此项工作于2009年1月2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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