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实施气象法律法规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一法两条例”等气象法律法规,促进全市气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实施气象法律法规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行政执法。要切实加强对落实气象法律法规的组织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建立与气象部门的协作机制,积极配合气象部门的依法行政审批工作。加大气象宣传,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深入宣传气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气象法制意识。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履职,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努力查处各类违反气象法律法规的案件,并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二要科学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发改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做好项目策划、申报、评估等工作。气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积极开展本地区能源普查工作,加强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备案、选址等气象服务,确保气候资源科学开发、合理利用。
三要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各级建设、规划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一卡通”制度的要求,在城乡建设新、改、扩等工程中,积极协助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落实防雷装置“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从源头消除防雷安全隐患。各级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行业法规、规范的要求,将防雷防静电安全情况作为审批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积极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完成对企业、矿山、易燃易爆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防雷设施的审核、检测、验收和发证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做好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工作,认真开展质量跟踪检测等相关技术服务,及时督促整改防雷安全隐患,与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本地区防雷减灾工作。
四要搞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要协调规划、城建、土地、财政等有关部门,与气象部门建立配合机制,在审批气象台站周围的各项建设项目时提前互通情况、征求意见,避免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情况发生。对于确需搬迁的观测场(站),要选好新址,严格审批程序,落实搬迁、建设经费。城建规划部门要协助气象部门制定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确保气象探测设施和探测工作正常、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