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劳社[2009]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号)规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批,现就我市2009年度调整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下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09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按照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
四、调整办法
以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年龄等挂钩,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以2008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731元的5%计算调整额,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7元。
(二)每人每月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计算调整额。
(三)符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条件之一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不重复加发。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我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808元/月)的,按808元/月计发。
(五)原市直行政性公司退休人员,根据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两项待遇相加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冲减财政补贴金额,其养老金总额不变。
五、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