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兑现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兑现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求各旗县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兑现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实施办法
(市建委、劳动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执法局、房管局)
为了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市场诚信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工作机制
由政府牵头成立专门的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组,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局、公安局、法院、信访局、工会、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执法局等部门参加。工作组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研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农民工权益等相关事宜。
二、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㈠要继续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巴政办发〔2005〕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在投标文件中要明确作出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承诺。否则,建委取消其参与投标资格。
㈡招投标结束后,中标施工企业在1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承包合同,与建委签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拖欠工资的保证书,同时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会、法院等部门。
㈢施工企业凭《保证书》到建委指定的银行帐户按工程中标价的3%交纳保障金,并办理存款手续。
㈣施工企业持银行存款手续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交纳保障金备案手续。
㈤施工企业凭《保证书》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保障金备案手续到建委、规划局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对于未足额交纳保障金,没有银行存款手续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备案手续,建委、规划局一律不准给施工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对于违规办理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