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建设农村学校和卫生院职工公寓的指导意见
(滁政〔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农村教师和医护人员住房困难,鼓励他们长期安心在农村从事教育和医疗卫生工作,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和提高农村人口的医疗卫生水平,现就建设农村教师和医护人员公寓提出如下意见:
一、允许县城以下(不含县城)的农村学校、卫生院建设职工公寓。
二、职工公寓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用地由政府负责解决,土地使用权归单位。提倡教师和医护人员公寓统一建设,集中居住,以便于降低成本、设施配套和日常管理。
三、建设职工公寓本着单位和职工个人自愿的原则,建房费用由职工按成本价承担。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90平方米;可酌情建设部分一卧一厨一卫的单身公寓作为周转房,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四、职工公寓参建者须是农村学校、卫生院在编在岗无私房、无宅基地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离退休的人员如符合上述条件也可以参加建设。单位与参建者须签订建房协议,参建者参建房屋不得出租、转让。
五、建设职工公寓免除一切行政收费。
六、职工公寓可先办理集体房产证,暂不办理个人房产证。职工在学校、卫生院退休时按规定由个人缴纳法定税费后可办理个人房产证;在本单位离退休的人员参加建房者享受同等待遇。如果职工调离,单位收回房产,退回其建房费用,不支付利息。
七、职工公寓建设管理须有职工代表参加,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建设农村学校、卫生院职工公寓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先行。
九、本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滁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