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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惩环境违法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惩环境违法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排污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问题,督促排污单位自觉履行污染治理责任,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环境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厉查处下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威胁、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隐患的环境违法行为:

  (一)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

  (二)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偷排或者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

  (三)违反危险废物(医疗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声环境管理规定,厂界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扰民的;

  (五)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采用被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进行生产的;

  (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依法被处予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使用、取缔、关闭等行政处罚的,由环保部门和滇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市、县两级发展和改革、经济、环保、规划、国土、工商、建设、公安、滇管、卫生、水利、市政公用、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五个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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