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工作的具体要求、方法、步骤和有关文书格式等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制定。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细化工作,按照市级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执行。
三、搞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1号)关于“2010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逐步实现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和实行综合执法”的工作部署,安宁、宜良、石林、嵩明、富民、寻甸六个县(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并于2009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
市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以上六个县(市)的指导和帮助,为其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要求由市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另行下文。
安宁、宜良、石林、富民、嵩明、寻甸六个县(市)政府要加强对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由城建部门提出具体工作方案,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商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备案。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建立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08年度推行阳光政务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昆政办〔2008〕11号)建立规范性文件年度清理制度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前形势不相吻合的规范性文件,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从今年起,各地区、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要形成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将本地区、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