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建设用地动态实时监控
(一)做好建设用地信息备案工作。各地要按照土地供应与利用信息备案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全省建设用地跟踪管理网络监管平台,划拨决定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网上填报服务系统,通过党政网向省国土资源厅实时报送供地面积、用途、方式、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和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供应与利用信息。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运行和城市地价的动态监测和分析。
(二)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严格监督城市建设用地供地结构情况,特别是城乡受灾群众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等民生用地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比例情况;法规政策禁止、限制供地和各类建设用地标准落实情况;用地单位依照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面积、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建设条件和标准使用土地,项目开工、竣工时间以及土地开发利用与闲置等情况。
五、强化用地保障和监管责任
(一)明确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用地保障和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将征地补偿安置、服务保障用地需求、实现占补平衡、集约节约用地、批后实施监管等情况纳入每年考核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保障和监管责任或发现虚报、瞒报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暂停受理该市(州)、县(市、区)用地预审和用地报件。
(二)坚决纠正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扩大内需建设用地的动态巡查和执法监察。对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违反规划计划、未批先用、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浪费土地、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违规操作等问题的,要及时制止,坚决纠正。对涉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要公开曝光,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州)、县(市、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
(三)及时通报情况。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动态监管情况,每年就用地保障供应、利用监管、批后实施监管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对策措施,有关情况在全省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