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辖区申请经营地址的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持原登记机关签注意见的变更登记申请到经营地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四)对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灾区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实行备案监管制。备案时间不超过1年。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工商机关出具经营情况证明回发照机关进行验照。
(五)放宽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条件。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解决农民出资难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登记“零收费”。
(六)鼓励农民农机户组建农机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机耕、机播、机收、排灌服务,推动农机服务专业化、产业化,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
(七)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将该企业向外方股东的借款转为投资。外方股东债权转股权需要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债借债证明、并购项目核准文件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八)外国投资者可以并购全自然人投资的内资企业,不受企业必须成立满1年的限制,原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保留股东身份,企业类型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
(九)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持相关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或合法入境手续到灾区支持重建,申办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登记机关核对身份原件后,可不再提交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文件。
(十)营造和谐宽松环境。对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对其他一般性违法行为,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或无主观恶意的,先进行提示、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和及时消除违法状态。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对商标权属争议等纠纷,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引导和帮助平息争端,努力化解矛盾;参加2008年度年检的公司,因受宏观经济影响,逾期未足额出资的,经企业申请,经批准后免于处罚;2008年6月到2009年底前成立的企业,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视情况延缓处理。
三、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一)建立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项目公开征集推荐制度。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要建立定期沟通联系机制。要结合国家及我省的产业、环保政策,按照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调整布局、优化结构、淘汰落后”的要求分级开展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项目公开征集筛选活动,将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有资金需求、有信用的非公有制企业推荐给银行业金融机构,把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纳入“贷款绿色通道”,并通过融资咨询、辅导和培训等措施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提高申贷项目审核通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