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障旅游消防安全。公安、安监、质监、建设、工商、卫生等部门,要联合对旅游景区(点)、旅游住宿设施、旅游购物场所、旅游娱乐场所、旅游餐饮场所、饮用水源等旅游区域及民俗旅游、冰雪旅游、休闲度假等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设备的安全大检查,对消防安全设施、疏散通道、应急救援设施等进行重点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各旅游场所和接待单位不发生食物中毒、火灾等危害游客人身安全的事故。
要保障旅游活动安全。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旅游节庆活动的安全审查和监管,督促主承办单位和场所管理者制定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旅游安全管理,使主承办单位和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落到实处。要加大安全检查和动态监控力度,认真做好人流疏导、车辆引导、消防安全、特殊天气应 对等工作,严防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
三、营造良好假日旅游市场环境
工商、公安、物价、质监、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假日旅游市场的联合执法和市场监管,强化对赴东南亚、港澳、南方等热点地区旅游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旅游业务、非法滞留、偷渡等违法行为,严查“零负团费”及恶性竞争、虚假广告、强迫消费和变相强迫消费、假冒伪劣等扰乱市场秩序和降低服务质量的行为,净化旅游消费环境。
旅游部门要组织各类旅游接待单位和从业人员广泛开展诚信经营和文明服务活动,规范旅游接待单位的经营行为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提升假日旅游服务质量。积极引导游客文明旅游、保护环境、理性消费,展现我省人民良好的精神风貌,共同创建和谐的旅游市场环境。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旅游城市和重点景区(点)要尽快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旅游咨询电话,认真处理好旅游投诉,严肃处理旅行社扣留游客、导游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等行为,维护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省旅游局投诉电话: 0931-8826860)。
四、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应急值守,做好灾害天气和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助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卫生、农牧、环保、交通、公安、安监、外事、旅游等部门要认真落实部门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预防、监控等工作,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建设、文物、林业、宗教、国土、环保、旅游等部门要督促重要旅游景区(点)制定好防治火灾工作预案,加大对旅游项目组织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公安、交通、铁路、卫生、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自驾车旅游、出境旅游和乡村旅游的安全引导,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沟通和出行提示,及时对交通拥堵、灾害天气、公共卫生事件等可能影响出行的风险隐患进行提示预警,提高游客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