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节能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池州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和《
池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2008〕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按照节能奖励政府和主管部门为主、企业为辅,减排奖励企业为主、政府和主管部门为辅的原则,进行考核奖励。具体考核指标体系,由市经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条 节能奖励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奖励设立下列奖项:
(一)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二)节能目标完成奖;
(三)节能先进企业奖;
(四)节能先进个人奖。
奖项名额设置按《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表彰奖励活动的意见》(池办发〔2009〕2号)执行。
第五条 奖励对象和范围:完成和超额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和重点节能企业,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六条 节能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获得省级节能奖励的单位,不再参加同一年度市节能奖同一奖项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