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乡镇(街道)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六)对我市企业生产的地方产品,按照财政贴得起、企业得发展、群众得实惠、经济拉得动的原则,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订相应的支持办法。

  二、主要任务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组织调配货源。销售企业要尽快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代理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
  2.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3.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以县(区)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并附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4.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