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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
(池政办〔20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救灾捐赠款物接收主体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救灾捐赠接收单位为市、县(区)民政部门及其主管的慈善协会和红十字会。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级慈善协会、红十字会可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

  二、及时移交捐赠款物
  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捐赠活动,所接收的捐赠款物必须在3天内移交民政部门或慈善协会、红十字会。
  各部门、各单位接收的外来捐赠款物(不含定向)必须在3天内移交民政部门或慈善协会、红十字会。
  公益性民间组织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并将接收的捐赠款物3天内移交民政部门或慈善协会、红十字会。
  各级民政部门或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款必须在3天内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三、规范捐赠款物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或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接收的各类捐赠款物由同级政府统一协调,统筹使用,相关部门应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各地各部门不得滞留,不得擅自处置和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按程序报批后,由接收捐赠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向捐赠人通报。
  各级民政部门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的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慈善协会和红十字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组织章程,在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严格捐赠款物接收手续
  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在接收捐赠款物时,要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同时应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并使用《安徽省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并向捐赠人出具收款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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