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烟花爆竹私人小作坊擅自生产的;非法购进、储存劣质烟花爆竹的;
(十五)渔业生产不符合规定,冒险作业的;
(十六)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十七)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举报。
第六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对实名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举报人回复。
第七条 对单位、个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按照其可能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由县(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及时进行初步认定、分级。经初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县(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确认。举报市直单位的,由市有关部门与市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隐患进行认定、分级。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仅适用实名举报人。
第九条 同一事项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举报的,经调查核实属实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同一事项多人多次被举报的,经调查核实属实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人以上共同举报的,经调查核实属实的,按一件举报事项进行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至1000元;
(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
(三)违法生产、瞒报事故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在处罚决定生效并执行完毕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受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知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第十二条 市、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受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举报人虚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