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政府采购一律进入市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履行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过程的下列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适用范围内的采购活动是否进场进行;
(二)制定政府采购活动管理的具体制度;
(三)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采购文件,确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计划,实施采购活动;
(四)负责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供应商库、代理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和管理;
(五)负责配合相关单位对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市本级的政府信息的统计上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对政府集中采购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进行处理;
(四)根据财政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五)负责核准政府采购方式;
(六)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统计上报工作和本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管理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是经省级以上管理部门批准的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中涉及到工程类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委托代理机构的项目,在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备选库中按规定程序选取。
第八条 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供应商申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投标服务中心建立面向全国的供应商库,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向市招投标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开户银行和资信证明;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及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纳税的证明材料;
(五)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六)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的审计意见书或企业财务报表;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义的,可提出质疑和投诉;
(三)对其他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或徇私舞弊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采购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二)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三)及时报告有关登记资料的变更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必须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以下统称投标人)投标。
实行邀请招标采购的,必须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3家以上(含3家)有资质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必须邀请3家以上有资质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
询价采购必须对3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
当投标人不足3家或有效投标不足3家的,因客观实际情况必须改变正常采购方式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先征得政府采购监察管理部门同意后,及时转为其他采购方式,后补办正式的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审查核实。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招标要求;
(三)投标须知;
(四)合同书;
(五)投标文件要求;
(六)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招投标服务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如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标的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六)开标地点和时间;
(七)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书及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四)授权委托书(当法定代表人参加和签署文件时,不需提供);
(五)列报企业基本情况及主要业绩资料(近两年及目前正在承接的主要业务情况一览表);
(六)其他资料。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超出程序规定的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都不得影响开标结果。
第十七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一般采用综合打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必要时也可采用其它评标方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