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要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要将向企业补贴的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使用,不出问题。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实施特别培训计划

  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制定。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要严格履行法定裁员程序,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六、鼓励疆内企业招用当地农民工

  疆内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自治区鼓励企业招用农民工。对在自治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招用户籍关系在我区农村的农牧民或失地农民就业的,按照农民工工资收入的6%给予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地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不足支付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中列支。

  对不招用新疆农民工的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农民工人数的50%,以企业农民工年平均工资6%的标准,由企业向当地政府支付农民技能培训补助费。

  七、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

  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方面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具体认定条件、范围、数量、比例,由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确定。具体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