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依据:《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对批发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零售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7日以内补办;
2、情节一般,逾期未补办的,对批发者处以五百元罚款,对零售者处以五十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对批发者处以一千元罚款,对零售者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法行为:酒类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向未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销售酒类商品的。
认定依据:《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1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2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法行为:酒类商品销售者从无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购进酒类商品的。
认定依据:《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1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2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销售过期、变质酒类商品的。
认定依据:《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
处罚依据:《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停止销售;
2、情节一般的,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违法生产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未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的。
认定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2、情节一般,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的。
认定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2、情节一般,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