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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土地税收先税后证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土地税收先税后证的通知
(亳政办〔2008〕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市土地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土地税收征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土地税收先税后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地税部门是土地税收的征管部门,凡在我市境内出让、转让、买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的征税范围、计税标准、适用税率和纳税期限,主动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全市土地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地税管理、部门把关、政府监督”的征管模式,地税部门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代征土地税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或少缴税款。

  三、对账证健全、能准确核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查账征收;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地方各税,采取核定方式征收税款,具体核定标准按市场价格参照国土资源部门的基准地价。

  四、国土资源部门要把好土地登记环节关,严格实行先税后证,没有地税部门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代征手续费按征收税款的2%拨付,协税护税奖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地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组织领导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建立定期信息传递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地税部门要根据传递信息掌握本地土地税源底数,建立土地税收税源档案和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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