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08〕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08年11月5日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国有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规划区内国有闲置土地(以下简称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市规划区内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闲置土地的核查、认定和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闲置土地的核查结果和处置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发改、建设、房产、财政、监察、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闲置土地认定
第五条 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认定和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