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违规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依法认定流转合同无效,变更或者撤销流转合同:
1.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流转的;
2.依法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擅自流转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损害对方利益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
6、没有取得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流转合同的;
7、强迫承包方进行流转的;
8、擅自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的。
(二)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责任:
1.借流转之机收回、调整承包土地的;
2.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3.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4.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违法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
5.侵占、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的;
6.其他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三)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包方应责成当事人限期改正:
1.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支付流转费用的;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后,受让方一年内无实际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土地闲置或荒芜的;
3.违反合同约定,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的。
(四)对处理不服的组织或个人,可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强化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成立组织,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各级农经管理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力度。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典型示范,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各级干部和农民群众消除政策疑虑,形成思想共识和内在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