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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合肥市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合肥市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合政办〔20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审计局拟定的《合肥市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日

合肥市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规定
(合肥市审计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把中央扩大内需政策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合肥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中央新增投资计划,用于我市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实施审计监督,并做好审计服务,督促建设单位完善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管好用好新增中央投资资金,确保我市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规范、高效运行。

  第四条 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开工前期工作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7〕64号)规定的新开工条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等内容的完整性,相关批文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项目法人制、工程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即:项目法人是否按规定组建;项目拆迁安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是否真实和合法、合规;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及中标程序和内容是否真实和合法、合规;项目建设过程是否依法实施有效监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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