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农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落实编制和经费,确保乡镇文化站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从事公益性文化管理和服务工作,经常性举办农村文化干部、文艺骨干培训班,鼓励民间优秀文化人才的创作和表演。
(九)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阵地和活动。按照普遍服务的原则,运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政策,支持农村兴办演出团体和其它文化团体,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农村文化市场。
三、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文化设施
(十)加强重大文化设施建设。今后一段时期,市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文化艺术中心、文化博览城等文化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安排资金进一步完善图书馆、文化馆的服务功能。对非营利性公益性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影剧院、书画院、革命历史纪念馆、社会科学活动中心等)建设项目,各地应在选址、立项、投入等方面给予照顾和优惠,用地要严格按规划进行,执行划拨政策,指标优先安排,有关税费给予减免,不准改变用途。
(十一)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和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城镇新建的开发区、成规模的居民住宅小区及旧城改造,必须建设相应的文化配套设施。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台、卫星上行站等文化设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且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程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十二)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每年提取不少于门票收入的10%专款用于本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
四、大力扶持文化产业的发展
(十三)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要统筹安排,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特色产业、创意产业等文化产业的发展。
(十四)支持重点文化产业集团发展。文化企业可以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对经营者、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可实行年薪制和试行期权等激励制度。允许和鼓励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十五)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其它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