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国家
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五、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二)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县(含县级市、区建制的原县和县级市)及县以下各类企业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对电影发行单位实行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十三)继续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及文物保护等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经有权部门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四)对政府鼓励的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第00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第0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精神,执行有关优惠政策。
(二十五)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企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字报业、数据库、电子出版、光盘复制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第00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第0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精神,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