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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二十七)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六、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十八)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游戏厅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十九)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确保及时足额,列入目标考核。对不按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将按2‰一天加收滞纳金。
  (三十)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除按规定专项上解20%以外,分别由市及县(市、区)建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文化精品的生产和重点文化建设项目。
  七、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三十一)政府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对捐赠者可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于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十二)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接受捐赠的范围:国家、省重点艺术表演团体;市及县(市、区)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群艺馆、书画院、革命历史纪念馆、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培养艺术人才的文化艺术学校、文化培训中心;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市、县(市、区)文联及其所属的文艺家协会;市、县(市、区)社科联及其所属的学术性团体;经过有权部门批准建立的文化基金会;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开展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
  (三十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十四)对于新闻、出版、文化等方面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器材、设备和科学技术,按国家规定政策予以优惠。对于海外捐赠宣传文化单位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的物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关税手续。在不影响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吸纳海外对文物保护、博物馆(纪念馆)建设、考古发掘、图书情报等方面的科技和资金支持。
  八、加强对文化建设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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