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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九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和申领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持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除外);
  (二)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三)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取用浅层地下水时,应提交下列文书资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专家审查意见;
  (三)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四)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五)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等。
  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的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书(表)的编制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证书。日取水量大于100立方米(含100立方米)编制报告书,日取水量小于100立方米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编制报告表。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 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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