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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卫发〔2009〕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以下简称《通知》),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妇社〔2008〕225号),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出生医学证明》(以下简称“母婴三证”)工本费。现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三、各县(市、区)委托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要做好本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保管、发放等日常工作,并建立申领和发放台账,保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将本地区“母婴三证”发放、使用和管理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该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督查,加强管理,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向省厅妇社处反馈。附件表格上报时间见表格注解要求。

  附件:
  1.浙江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情况备案表
  2.浙江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单
  3.浙江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收货回执
  4.浙江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报废报告单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浙江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情况备案表

  市、县(市、区)卫生局(盖章)
 

出生医学证明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证件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

    

委托管理机构

委托管理机构

负责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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