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农委关于确保完成一季度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任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农委《关于确保完成一季度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任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确保完成一季度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任务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市农委)
为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实现2009年一季度经济发展开门红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8〕33号)精神,积极应对挑战,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全市经济增长提供坚实的基础,按照“保增长、做贡献”的工作思路,结合一季度农业和农村生产特点,现就确保完成一季度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任务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主要目标
(一)县域经济主要指标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增幅,为全市经济保增长做出新贡献。
县域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59.9亿元,增长18%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突破190亿元,增长20%;固定资产投资实现75亿元,增长30%;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现19亿元,增长25%。
(二)冬季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供应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为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做出新贡献。
一产业增加值实现18亿元,增长7%。全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力争完成37亿元,增长8%;其中畜牧业产值达到30亿元,增长8.4%;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18万吨、10.8万吨和8.5万吨,分别增长18.8%、20.9%和5.5%。设施蔬菜面积达到69万亩,产量55万吨,增长15%。
(三)农民收入和购买力迈上新台阶,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做出新贡献。
进一步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就业能力,确保农民工资性收入不降低;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实现3200元,比上年同期增收500元以上,增长20%;县域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突破100亿元,增长18%。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