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8号)相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制定鼓励淘汰黄标车的政策
参照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国经委经〔1997〕456号)有关规定,本市制定了提前1年和1年以上转出或报废黄标车的鼓励政策。鼓励政策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6月30日,在此期间淘汰的黄标车,给予800元至25000元的资金补助;第二阶段从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淘汰的黄标车,给予500元至22000元的资金补助。每辆车的具体补助资金数额根据车型和使用年限确定。
享受鼓励政策的黄标车须具备以下条件:定期参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持有本市有效机动车黄色环保标志;在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转出或报废。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不享受此政策。
二、设立淘汰黄标车补助资金联合服务窗口
为做好淘汰黄标车工作,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各区县政府要在行政办事大厅设立淘汰黄标车工作联合服务窗口,财政、商务、环保、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参加,提供一站式服务。相关手续审核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或建设银行活期储蓄账户。
三、制定“绿色车队”支持政策
2009年9月30日前,本市将组建约有2万辆车的城市货物运输保障“绿色车队”,并计划再用2年时间,使“绿色车队”规模达到5万辆左右,基本保障五环路以内城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需求。
为尽快组建“绿色车队”,制定以下支持政策:凡在2009年1月l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绿标车辆的,由市财政给予l至2年的贷款贴息补助。为鼓励尽早购车,车辆贴息标准分为3个阶段: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购置并办理完毕车辆牌照的,给予2年贷款贴息补助;2009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置并办理完毕车辆牌照的,给予1.5年贷款贴息补助;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并办理完毕车辆牌照的,给予1年贷款贴息补助。享受贷款贴息补助的车辆,3年内不得办理过户手续。具体贷款贴息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另行制订实施。
在组建“绿色车队”期间,对于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车辆及外省、区、市进京车辆,按照北京奥运会期间的办法由市交通委牵头,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建“绿色车队”联合服务窗口;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委、市教委、市市政管委、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水务局、市工业促进局、市新闻出版局、市路政局和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分别组建“绿色车队”行业服务窗口。“绿色车队”联合服务窗口和行业服务窗口于2009年3月31日前组建完毕,“绿色车队”行业服务窗口负责对本行业车辆申请进行初审后报联合服务窗口审核并发放车辆通行证。2009年9月30日前发放的车辆通行证有效期为1个月。办理车辆通行证时,车主须做出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淘汰黄标车的书面承诺。在车辆购置期间,凡做出承诺的,在新车到货之前,旧车可适当延长使用时间。
四、设置宣传启动期
为使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机动车污染防治知识,将2009年第1季度设置为宣传启动期。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在五环路周边设立黄标车限行提示标识,对在此期间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驾驶员进行宣传教育,不作行政处罚。从2009年4月1日起,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驾驶员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1.关于淘汰黄标车的鼓励政策
2.关于设立淘汰黄标车补助资金联合服务窗口相关事项
3.建立城市货运保障“绿色车队”工作方案及支持政策
附件1:
关于淘汰黄标车的鼓励政策
按照市政府要求,为加快黄标车淘汰,落实《十五阶段措施》和市政府专题会精神,制定了淘汰黄标车的鼓励政策。
一、补助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
1、发放范围
参照国家经贸委等部委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国经委经 〔1997〕 456号)的规定,对提前一年及以上转出或报废的黄标车进行鼓励。黄标车是指排放在国I(不含)水平以下的汽油车、国Ⅲ(不含)水平以下的轻、重型柴油车。享受鼓励政策的黄标车具体条件是:定期参加尾气排放检验,持有本市有效黄色环保标志,并在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转出或报废的车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不享受此政策。
2、发放标准
为鼓励早淘汰,鼓励标准分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从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6月30日,在此期间淘汰的黄标车,给予800元至25000元的资金补助;第二阶段从20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淘汰的黄标车,给予500元至22000元的资金补助。每辆车的具体补助资金数额根据车型和年限确定(见附表1)。
二、有关情况说明
1、旅游、省际客运、城市配送、建筑工程运输车(渣土车)于2008年12底前完成报废淘汰的,仍执行第十四阶段的配套
补助政策;2009年1月1日以后完成报废淘汰的,执行本鼓励政策。
2、对转出的黄标车,在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已办理转出手续且未再转回本市的可以申领补助资金。对已领取补助资金的转出车辆,如再转回本市的,须办理
补助资金退还手续后,持有关凭证到车管所办理转回手续。
3、二手车公司以单位名义申领补助资金,必须在黄标车转出本市后提出申请。
4、本政策规定的补助资金必须以车辆登记人(单位)名义申领,不以车辆使用人名义发放;有关双方补助资金归属问题,车辆登记人与使用人自行解决。
5、为提高补助资金发放的审核效率,市环保局会同市交管局对我市黄标车的档案数据库进行整理、统一,为转出、报废黄标车档案信息的查询和调用搭建快速、便捷的数据平台。
三、相关监督管理
1、为确保车辆报废解体工作落实到位,要求申领补助资金的报废车辆,在具有正规回收资质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见附表2)进行报废;同时,商务部门加强对车辆解体厂的监督管理,
交管部门加强销毁车辆的现场监销工作,以保证车辆解体的真
实性。
2、工商部门依职责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严格审核二手车交易手续;对于2009年1月12日以后办理车辆交易的,工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