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浙教高教〔2009〕23号)
各高职高专院校、有关本科高校:
为切实贯彻落实《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教育部研究制订了《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启动新一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我厅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专门成立课题组,多方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有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实施方案。现将经教育部批准同意的《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试行)》、《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高等职业院校要结合《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基本要求,做好新一轮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积极开展迎评促建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本科院校中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可参照此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附件:
1、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2、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试行)
3、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试行)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1:
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
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我省将启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为保障评估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及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特制订《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评估目的
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目的是要促进我省各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以下简称《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推动高等职业院校管理模式改革;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巩固、扩大我省高职教育的发展优势,打造高职教育强省,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实施细则制订依据
1.《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
2.《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
3.《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
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的若干意见》(浙教高教〔2007〕188号)。
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9号)。
6.《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教计〔2007〕77号)。
7.本世纪初以来实施的我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在推进学校基本建设、 理清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思路、规范办学行为、丰富办学内涵方面积累的实践经验。
三、评估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推动我省高等职业院校根据《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基本要求》(见附件三)做好《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工作,促进学校管理方式变革、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机制。
(二)发掘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在丰富高等职业教育办学内涵、打造高等职业教育强省实践中的创新与特色,寻找高等职业院校发展中的不足和差距,并帮助“诊断”和“处方”。更好地巩固、扩大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优势。
(三)已有一届毕业生且未参加过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院校在2010前完成评估,已参加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院校在2013年底以前完成评估。
四、评估原则
在遵循《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提出的评估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为彰显我省特色,结合我省实际,需强调以下原则。
(一)国家统一要求与地方实际相结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