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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既要遵循教育部关于新时期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宏观管理要求,也要通过评估彰显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实践与特色成果。
  (二)分类指导原则
  对不同发展阶段(新办院校和已有多年办学经验的院校、普通院校和示范院校)、不同类型(公办或民办)、不同行业背景的院校,评估过程中要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指出与其相适应的努力和发展方向。
  (三)督促达标重在提高的原则
  设置参评条件审查环节,督促参评院校达到办学的基本条件;现场考察注重深度访谈,通过和参评院校的平等交流,共同分析参评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设置整改回访环节,督促参评院校按专家组整改意见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使院校在原有水平上有新的发展与提升;要特别关注院校发展的地方(行业)背景,引导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坚持特色办学,走错位发展、互补发展之路。
  (四)自主、创新、灵活与开放原则
  参评院校要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总体框架下,自主探索富有本校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自主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机制;专家组要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创新评估方式、手段,灵活处理评估过程中出现的个性化问题,根据不同学校存在的不同问题要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省教育厅要将学校评估结论、整改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评建成效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原则
  对于在评估过程中领导重视、认识到位、参与积极、评建成效明显的院校在省示范高等职业院校验收、教学建设项目评审、招生信息发布中给予政策激励;对于评建成效不理想的学校,省教育厅将通过限制招生规模、暂停教学建设项目申报等手段督促参评院校尽快改善人才培养工作。
  五、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
  未参加过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合格评估的学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此后每五年须接受一次评估。申请评估院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有关要求。其中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
  (二)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

类别

综合、师范、民族

类院校

工科类

院校

农林类

院校

医学类

院校

财经、政法类院校

体育、艺术类院校

生均

面积

5.30

8.30

8.80

9.00

1.05

1.85


  (三)参评院校已经建立符合«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基本要求»的«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并已纳入到日常教学管理。
  不具备评估申请条件的院校,应尽快加大投入,在有5届毕业生前须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省教育厅将在其有3届毕业生后、首次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前,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推迟期满仍达不到办学条件要求的学校,实行限制招生。
  六、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一)
  七、评估组织
  (一)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由省教育厅遵照报教育部备案的《实施细则》、《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实施。
  (二)省教育厅负责组建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组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其中必须包括行业企业专家和一线专任教师各一人。省教育厅根据参评院校规模与校区结构、专业群数量、特色专业类别等因素,确定专家组成员人数和名单。专家组人数一般以8人(含秘书)为宜。进校评估时间为2-3天。
  八、评估程序及实施
  (一)评估程序

  图(略)

  (二)评估实施
  1.学校自评:各参评院校要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评估文件开展自评。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认真回顾总结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以采集平台数据为主要依据,对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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