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建招〔200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布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向我局招标投标管理科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珠海市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关于印发〈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和《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珠海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管理。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协助市建设局对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
第五条 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分为年度备案和单项备案。
年度备案采用一年一备案的方式,市建设局每年3月份和9月份集中受理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备案申请,符合条件的发给《珠海市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备案证明》,有效范围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有效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