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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单项备案采用一事一备案的方式,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建设局申请单项备案,符合条件的发给《珠海市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单项备案证明》,有效范围为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合同终止后备案自动失效。

  采用单项备案的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参加投标的,应当取得建设单位发出的书面邀请。

  建设单位邀请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投标的,应当符合市建设局《关于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申请年度备案: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三)已在本市设立符合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

  (1)已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2)已在本市具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以及相应的办公设备;

  (3)行政负责人为本企业的在职人员,技术负责人为在本企业注册的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4)具有5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经济技术人员,除了技术负责人之外,至少具有1 名以上在本企业注册的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四)本次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五)本次申请之日起的前一年内完成两项以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同一项目的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自觉遵守及维护本市有形建筑市场秩序,表现良好。

  (六)没有处于停止承接任务处罚的有效期限之内;

  (七)没有处于停产停业或破产的状态;

  (八)没有处于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当行为受到限制的状态;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年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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