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没有处于停产停业或破产的状态;
(八)没有处于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当行为受到限制的状态;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单项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珠海市外来招标代理机构单项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
(四)建设单位发出的关于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书面邀请(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发包的招标代理项目)或中标通知书(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招标代理项目);
(五)派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经过公证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派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经济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七)本次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未发生《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
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诚信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当地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央部属、广东省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
以上材料按照A4规格装订成册,除第(一)、(五)、(七)项提交原件之外,其他均应提交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备案。
第十条 市建设局对申请年度备案的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将在集中受理截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将在珠海建设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发给《珠海市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备案证明》。
市建设局对申请单项备案的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珠海市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单项备案证明》。
第十一条 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自行为认定之日起的一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已经办理备案的予以取消。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