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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实施《珠海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涉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9日)废止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实施《珠海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建招〔2009〕1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各行业协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根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以及《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颁布,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向我局招投标科反映。

  特此通知。

  附:《珠海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珠海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
行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根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以及《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是指涉及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与诚信相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的采集、记录、公布、评价、使用以及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过程当中形成的相关历史记录。

  第三条 珠海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唯一政府合法公开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行业协会以及公开招标项目的合同双方应当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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