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诚信行为信息采集
第六条 诚信行为信息按照内容性质分为招标行为量化考核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三个类别。
第七条 招标行为量化考核信息的采集按照《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行为量化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良好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获得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表彰或书面表扬;
(二)获得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重合同守信誉”称号;
(三)获得市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通报表彰或书面表扬;
(四)公开招标的项目,获得合同对方关于良好履约的书面表扬;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第九条 不良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到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二)存在违法行为受到司法处理;
(三)受到市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通报批评或处分;
(四)公开招标的项目,受到合同对方投诉关于不良履约行为的情况属实;
(五)公开招标的项目,受到合同对方起诉关于不良履约行为的诉讼败诉;
(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条 诚信行为的认定至少应当具有下列依据之一:
(一)具有生效的表彰、表扬文件或证书;
(二)具有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判决或裁定文件;
(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经过相关部门或机构查证情况属实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诚信行为信息采集应当合法进行,不得使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手段或措施。
信息采集单位提供诚信行为信息应当填写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表,附上认定诚信行为相关的文件、证书、法规等依据。
信息采集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由于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将由信息采集单位承担。
第三章 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及公布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行为量化考核信息以及履行职责过程当中依法采集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诚信档案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