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诚信行为评价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实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每个年度进行一次,当年没有诚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不进行诚信等级评价。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等级评价由高至低依次分为AAA、AA、A、一般、不良五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AA、AA或A级诚信企业:
(一)当年代理的招标项目少于10个;
(二)诚信档案具有不良行为记录;
(三)处于停产停业或破产的状态;
(四)处于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当行为受到限制的状态。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年度综合得分90分以上并且排列第一、二名的评价为珠海市AAA级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诚信良好企业;排列第三、四名的评价为珠海市AA级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诚信良好企业;排列第五、六名的评价为珠海市A级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诚信良好企业;年度综合得分低于60分的评价为诚信不良企业;其他评价为诚信一般企业。
第二十六条 诚信等级评价由诚信档案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第六章 诚信档案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当中涉及诚信行为评价的可以使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作为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鼓励相关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设定下列守信激励的相关内容:
(一)获得AAA、AA、A级诚信等级证书的外来企业,可以直接获得下一年度登记备案;
(二)获得AAA、AA、A级诚信等级证书并且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投标人,可以直接通过资格预审参加投标;
(三)获得AAA、AA、A级诚信等级证书的投标人,信誉评审可以给予适当加分;
(四)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次优先选择获得AAA、AA、A级诚信等级证书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五)获得AAA、AA、A级诚信等级证书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合格投标人名录;
(六)其他体现守信激励的内容。
享受守信激励的有效期限之内诚信档案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予以终止享受守信激励。
第二十九条 鼓励相关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设定下列失信惩戒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