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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实施《珠海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诚信档案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自不良行为记录生效之日起,本地企业一个年度不予受理资质升级,不予出具外出承接任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外来企业予以注销登记备案,下一年度不予受理登记备案;

  已经加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合格投标人名录的,予以清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合格投标人名录,下一年度不予受理申请;

  (二)评价为诚信不良企业的,本地企业三个年度不予受理资质升级,不予出具外出承接任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外来企业予以注销登记备案,三个年度不予受理登记备案;

  已经加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合格投标人名录的,予以清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合格投标人名录,三个年度不予受理申请;

  (三)评价为诚信不良企业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四)诚信档案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信誉评审可以给予适当减分;

  (五)其他体现失信惩戒的内容。

  第三十条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当前综合得分较高、且诚信档案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可以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第三十一条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当前综合得分较低、或诚信档案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应当重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珠海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表


  根据调查,行为人[                ]存在《珠海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第[   ]项行为,信息内容及认定依据如下:

信息内容

 

 

认定依据

依据名称

文件编号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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