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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公司、宁夏电投西夏热电有限公司脱硫改造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公司、宁夏电投西夏热电有限公司脱硫改造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9]3号)


宁夏电力公司:

  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装机容量300MW的2#发电机组、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装机容量330MW的2#发电机组、宁夏电投西夏热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200MW发电机组烟气脱硫改造工程,分别经自治区环保局(宁环函[2008]397号、宁环函[2009]5号、宁环函[2008]394号)验收,符合环保政策,已经正式投入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71号)和我局《关于我区2006年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商发[2006]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脱硫电价。

  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装机容量300MW)发电机组自2009年1月1日起,上网电价在我局宁价商发[2008]34号文件批复的0.2533元/千瓦时基础上加0.015元/千瓦时的脱硫电价,即按0.2683元/千瓦时执行。

  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有限公司2#(装机容量330MW)发电机组自2009年1月8日起,上网电价在我局宁价商发[2008]34号文件批复的0.2536元/千瓦时基础上加0.015元/千瓦时的脱硫电价,即按0.2686元/千瓦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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