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困方式
解困资金由个人自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多方多渠道筹集。解困工作坚持旧房利用与新房建设相结合,多方式多手段推进;统一组织建设维修与住户自行修缮相结合,多途径多方法完成。与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土地整理、村庄绿化相结合,优先考虑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农村住房解困方法,报市建管委、省建设厅综合认定推广。
(四)解困要求
1.建筑面积。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可按困难群众户籍人口确定,一般控制在25-45平方米之间;修缮住房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置换住房的,参照新建住房面积标准掌握。
2.质量标准。以改变房屋院落面貌、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安全、实用、经济”为前提。具体要求:新建和改建住房的,为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平房,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修缮住房的,根据实际情况选做墙壁维护、屋顶维修、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置换住房的,购买置换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平房,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
3.补助标准。省、市、县三级财政平均每户补助11000元,具体每户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新建、改建、修缮、置换、租赁、人口、面积等情况具体测算确定。
(五)资金筹措与管理
1.解困资金筹措。解困补助资金原则上由省、市、县财政按照4∶3∶3比例配套解决。2009年省安排242万元,市和县(市、区)各安排182万元(以后随着解困任务的扩大增加安排),专项用于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补助。各县(市、区)财政补助数额根据各自年度目标任务安排,解困工作摸底调查、建立档案、工作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由财政专项列支。
2.解困资金管理。省、市两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上半年先行下达补助总额的70%,下半年经检查验收再下达其余30%。省、市两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后,连同各县补助资金一并专户储存管理,由各县级建设部门根据各乡(镇)、村工作进度按程序拨付。上年结余部分可滚动到下年继续使用。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和低保等证明材料。
(二)评议公示。解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步认定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评议公示后,符合解困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街办);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