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铁路、公路、邮政、公安等部门获得的确认无主的物品;
(四)金融机构依法需要变价处理的信贷抵押、质押物品;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拍卖的动产和不动产;
(六)企业依法破产或因企业改制需要拍卖的国有资产;
(七)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需处理的变价物品;
(八)其他需要变价出售或出让的公物。
第六条 拍卖公物必须按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拍卖公物的佣金实行单向收取,拍卖人向买受人单向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
第八条 申请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省商务厅核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适合公物拍卖的场所和设施;
(三)有100万元的注册资本。经营文物拍卖的,须有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且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四)有3名以上拍卖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有1名以上专职国家注册拍卖师和1名以上专职助理会计师;
(五)依法经营,拍卖活动程序规范,拍卖档案保存完整;
(六)从事拍卖业务满1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被查处记录或被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曝光批评的;
(七)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利,无亏损记录,并按章纳税;
(八)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及信用建设较好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拍卖企业申请公物拍卖资格需向市商务局申报。在考核年度的2月底前,拍卖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集中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会同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对拍卖企业的经营业绩、守法经营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考评表见附件)。根据考核结果,市政府按照不超过全市拍卖企业总数的50%比例,择优指定公物拍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