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政府对公物拍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有效期为2年,每2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其他市级以上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也可以参加我市的公物拍卖活动。
第十二条 公物拍卖企业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服从市商务局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三)按规定及时向市商务局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十三条 公物拍卖企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如被举报或发现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商务局调查属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核确认,将取消其作为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并按年度考核结果依次递补,其指定期为前期届满。
(一)拍卖企业与竞买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经查证属实的;
(二)拍卖企业通过给予委托人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标的的;
(三)拍卖企业拍卖师违规操作经举报查证属实累计达两次以上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要加大对公物拍卖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没有获得公物拍卖资格而擅自拍卖公物的拍卖企业要严肃查处;市工商局要加强对公物拍卖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物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监察局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处理公物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需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予以指定。
附件
指定公物拍卖机构考评表
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 考核项目
| 标准分
| 具体内容
| 评分标准
| 自评分
| 考评情况
| 实际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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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拥有拍卖企业合法资质
| 10
| 拥有省商务厅核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企业持有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合法有效,否则不得分;相关内容没有进行及时变更的有一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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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拥有稳定场所健全组织机构
| 5
| 拥有稳定的办公场所
| 办公室租赁合同应在三年及以上,合同期一年的扣2分,二年的扣1分;办公场所产权属于拍卖企业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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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5
| 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 拥有健全的财务、业务、安全等管理制度得满分,缺一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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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收注册资本到位
| 10
| 有100万元注册资本
| 注册资金最高者得该项满分,其余按与其所占比例得相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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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拥有注册拍卖师和从业人员
| 10
| 拥有专职国家注册拍卖师
| 拍卖师必须在企业专职执业,兼职不得分;拥有2名专职拍卖师加2分,拥有专职评估师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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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5
| 有3名以上拍卖业从业资格人员
| 拥有专业从业人员须是在本企业专职执业,否则不得分;专业从业人员多于3人,每多1人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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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经营业绩良好
| 10
| 持续开展拍卖业务,成交额较大
| 连续6个月不开展拍卖业务此项不得分;拍卖成交额最高者该项得满分,其余按与其所占比例得相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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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10
| 有稳定佣金收入
| 佣金收入最高者该项得满分,其余按与其所占比例得相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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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10
| 企业经济效益良好
| 利润总额最高者该项得满分,其余按与其所占比例得相应分;年度经营亏损该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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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依法守规经营
| 5
| 依法拍卖土地和无形资产等标的
| 没有举报得满分;若违规被举报经查实,每起扣2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公物拍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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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5
| 依法拍卖房屋和动产等标的
| 没有举报得满分;若违规被举报经查实,每起扣2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公物拍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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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5
|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 没有举报得满分,获得各级重信用守合同称号加分,其中:国家级5分,省级3分,市级2分,县级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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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5
| 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 拍卖进行事先备案登记,其中缺一次扣1分,伪造或冒用备案登记号一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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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5
| 严格执行拍卖相关信息报送制度
| 履行信息报送制度,不按时报送的一次扣1分,缺报一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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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总 分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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