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20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暂行办法》于2009年1月19日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巢湖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
第三条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遵循疏堵结合、惩教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市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以及农村流动商贩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取缔。
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合法经营手续。
存在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取缔,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联动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市工商、公安、卫生、药监、环保、安监、国土、农业、质监、文化(新闻出版)、建设、交通、劳动、广电、经济、商务、烟草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密切协作,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