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实行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举报受理制度,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动监管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联动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突发问题,指导、督促联动监管成员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召开。
第九条 联动监管的内容包括以下行为: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联动单位应当按照“谁发证(照)、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涉及多项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
(一)工商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