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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能够满足当地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整治方式
  (一)企业自查自整
  1.凡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不积极整改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1.对未依法取得证照和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非煤矿山,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列入停产整顿名单,依法查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列入正常非煤矿山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非煤矿山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将三类非煤矿山名单在本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市县联合检查分类整治
  1.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非煤矿山名单,检查工作组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非煤矿山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经群众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报关闭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非煤矿山,依法追究非法非煤矿山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2.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非煤矿山名单,检查组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区别情况对其提出限期停产整改或关闭意见。限期整改结束后,经市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并经分管市长签字,方可恢复生产;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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