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安监管管一字[2009]8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现将《吉林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
吉林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实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目标,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晰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强化监管质量,以推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为重点,切实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不断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政府安全监管能力的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企业主体原则。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依法对日常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确保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是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二)政府监管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依法代表政府对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尤其是隐患排查治理的开展和落实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生产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专家服务原则。各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对企业生产、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要求,能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进行鉴别、判定的资格。专家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为政府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四)中介责任原则。为企业编制生产设计、进行安全评价和出具技术鉴定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相应资质,并对所做设计、评价和鉴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合法有效的设计、评价和鉴定报告,是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