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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工作制度

  (一)隐患报告制度。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做到“日巡查”、“周检查”、“月排查”,每季度至少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报告。

  (二)督查检查制度。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安全监管部门“督查”和组织专家“检查”两种方式进行。安全监管部门督查分为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专家检查根据需要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督查、检查均要填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备案表》留存备查。

  (三)挂牌督办制度。县(市、区)政府对所监管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均要“挂牌”督办。其中:非中央直属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上报市(州)政府“挂牌”督办,并报省政府备案;中央直属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要上报省政府“挂牌”督办。隐患治理完成后及时撤牌销号。

  (四)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不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或排查质量不高,未按时限完成隐患治理或治理达不到安全要求,以及隐患报告制度不落实或瞒报、误报隐患的行为,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表彰奖励制度。对高标准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积极改善生产作业条件,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四、主要职责

  (一)安全监管部门督查。重点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有关政策、制度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相关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是否具有正规的生产设计,并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3.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4.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有关岗位责任制和各类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并在生产管理中得到落实;

  6.是否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7.是否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和落实隐患报告制度;

  8.风险抵押金、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费用的缴纳、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9.安全设施是否按规定组织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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