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对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时限和内容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11.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危险隐患管理、监控和安全预防制度措施,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配备了必要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12.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专家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有关技术规程、标准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生产和管理;
2.隐患排查是否全面,治理是否有效;
3.安全对策措施能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是否得到落实;
4.生产、储存和经营现场(场所)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5.是否针对危险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科学合理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作业安全规程;
6.是否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工艺、设备;
7.技术资料、图纸是否完备,填写是否及时、准确;
8.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的落实情况。
五、实施方法
(一)非煤矿山企业。
1.定期督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对直接监管企业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督查。其中:对露天开采企业年初恢复生产前和尾矿库在雨季汛期到来前必须进行督查。
2.不定期抽查。上级监管部门对下级监管部门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其中:省安全监管局对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所监管企业抽查的比例不少于全省非煤矿山(不含粘土、采砂、矿泉水)企业总数的5%;市(州)安全监管局对所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所监管企业抽查的比例不少于当地非煤矿山企业总数的10%。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在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定期督查的基础上,每年不定期抽查比例不少于非煤矿山企业总数的50%。
3.专家检查。安全监管部门在下列时机必须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1)结合定期督查每年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时;
(2)对露天开采企业年初恢复生产和尾矿库在雨季汛期到来前进行督查时;
(3)对较大以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抽查时;
(4)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停产整顿后申请验收时。其中: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企业,由市(州)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会同企业所在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共同验收;发生2人以上(含2人)死亡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死亡事故的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会同企业所在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共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