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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

  1.定期督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对直接监管企业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督查。

  2.不定期抽查。上级监管部门对下级监管部门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要不定期进行抽查。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抽查比例,省安全监管局抽查不少于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企业数的5%,市(州)安全监管局抽查不少于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企业数的50%。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在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定期督查的基础上,每年对所监管企业进行100%的不定期抽查。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抽查数量,省安全监管局抽查不少于20户,市(州)安全监管局抽查不少于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企业数的10%,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在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定期督查的基础上,每年不定期抽查比例不少于所监管企业数的50%。

  3.专家检查。安全监管部门在下列时机必须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1)结合每年的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时;

  (2)对较大以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抽查时;

  (3)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停产整顿后申请开工验收时。其中:发生2人以下(含2人)死亡事故的企业,由市(州)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会同企业所在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共同验收;发生3人以上(含3人)死亡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死亡事故的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会同企业所在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共同验收。

  (三)烟花爆竹企业。

  1.定期督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对直接监管企业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督查。

  2.不定期抽查。省安全监管局抽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数不少于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企业数的10%;市(州)安全监管局抽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网点数达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企业数的100%。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在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定期督查的基础上,每年对所监管企业进行100%的不定期抽查。

  3.专家检查。安全监管部门在下列时机必须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1)结合每年的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时;

  (2)生产企业在开工前和停产后;

  (3)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停产整顿后申请开工验收时。其中:发生2人(含2人)以下死亡事故的企业,由市(州)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会同企业所在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共同验收;发生3人以上(含3人)死亡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死亡事故的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会同企业所在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共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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