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9〕4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苏州市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苏州市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3号令)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30号),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有效的原则。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其改正。
  第五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表达职业介绍行业活动性质、特点的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心”的称谓。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